2009年6月3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[2009]88号《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,该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时间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商品代码为8609001000—8609009000的集装箱产品、8716311000—8716900000的半挂车出口退税率按该通知规定提高至15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