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7%的外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低于1.7亿元人民币
发布时间:2013-12-17 点击:3490
1213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新政策,规定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回租赁业务,本金部分将无需再对开票,从而替代原“37号文的相关规定。这意味着全国规模上万亿元的售后回租业务被解套。新政策中合格的出租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.7亿元人民币,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,有10家内资租赁企业和67%的外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低于1.7亿元人民币,不符合新政策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规定。

        业内专家评论此项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,具体有以下几点:

       1、外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美金是国家商务部的规定。

       2、有了此项规定之后,注册资金低于1.7亿元的租赁企业就不能为中小企业盘活资金服务。

       3、2004年,商务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》中规定,2001年8月31日(含)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,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;所以部分租赁企业的注册资金低于1.7亿元的应该考虑为历史原因。